① 鐵路和電影院那個工作好啊
還是干電影院吧,鐵路總的環境已經不是大家知道和了解中的那種「鐵飯碗」了。對於具體的個人而言,最大改變就鐵路各個單位和工種的管理工作是越來越嚴格了,日子是越來越難過了。單說工資,福利,待遇,你了解的是對的,月薪2500元左右,自己要交「三金」,是單位從工資單里扣除代繳的。這都還是不是全部,因為管理工作的需要,就那2500元能不能拿到手還是另說呢。管理鐵腕化,不講人性,工作累,辛苦,思想壓力更大。更重要的是如果你幹了列車員,那就是一年四季基本上不著家了。年輕時也許倒還好點,等將來談對象,成家以後拿問題就凸現出來了。很多老列車員都是這樣辛苦了一輩子的,日子真的很難過。所以呀,如果還能有別的選擇的話,能不上鐵路就最好別上鐵路了,現在的鐵路工作已非昔日之鐵路工作了,真正是「金玉其外,敗絮其中」。
② 我想問一下法律界的前輩,我在一個電影院上班四個月了,前三個月他們說是試用期,就沒簽合同,但第四個月
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你可提供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申請勞動仲裁。
1、試用期也應簽訂勞動合同,不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主張從入職第二個月起至一年內的雙倍工資。
2、承諾的工資有證據嗎?有證據可以主張按承諾發放工資;沒證據只能按同工同酬的原則主張。
【勞動關系 舉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2005)12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