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哪些場所需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要求,以下建築或場所必須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任何一層建築面積超過1500平方米或總建築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製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2. 每座佔地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製品倉庫,以及佔地面積超過500平方米或總建築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卷煙倉庫。
3. 任何一層建築面積超過1500平方米或總建築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築,以及總建築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珍藏圖書或文物的庫房,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以及重要的檔案館。
5. 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築、郵政建築、電信建築,以及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築。
6. 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他等級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7. 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老年人建築,任何一層建築面積超過1500平方米或總建築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療養院的病房樓、旅館建築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以及不少於200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
8.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9. 凈高超過2.6米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超過0.8米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0. 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
11. 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內建築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築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營業廳。
12. 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13. 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14. 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住宅建築,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5. 建築高度在54米至100米之間的高層住宅建築,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建議設置火災探測器。建築高度不超過54米的高層住宅建築,其公共部位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設置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高層住宅建築的公共部位應設置具有語音功能的火災聲警報裝置或應急廣播。
建築內可能釋放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配備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由國家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組織編寫,並於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同時,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被廢止。
在修訂過程中,本規范遵循了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了「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它吸取了我國近年來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教訓,總結了國內外建築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和消防科技成果,調研了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規范執行過程中的疑難問題。在廣泛徵求設計、生產、建設、消防監督、研究和教學等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大量課題研究、技術研討、試驗和審查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