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看电影会员一个月怎么算
按月收费一般10块钱
『贰』 在三线城市一个月最少能花多少钱(吃花钱)具体是怎么花的
这么说吧,即使是在一线城市,如果仅是限于大学生活,当然加上偶尔的消遣,比如看电影,聚餐呀,当然还要排除没有女朋友,男生一般在1000元-1200元左右就算合理了,女生也差不多。食堂的饭很便宜,毕竟大学生的主要任务还是学习为主,只要不是太浪,伙食费一般都能控制在700-800的范围内,当然如果时不时地还要出去玩一下什么的,只要不是太浪,额外花费也是在200-400之间的,而且,一个月转瞬即逝,太花费的活动,在大学阶段其实没有的,就是靠自己的约束力了。女生的话,本人由于是男生,没有什么经验可说,但有一点,基本的餐饮伙食费用,比男生少不了多少,女生虽然吃的少,但质量好,数量对于质量,在实际费用上,少不了多少。但女生一般还特别喜欢叫外卖,组团出去,这么一折算,其实和男生相比只多不少。但有了男朋友的话,有的人,在额外的花销上就会少了不少。其实,大学生活中的花销,就主要在于个人的自控能力上,不在于学校是否在于几线城市,当然,所在城市的消费水平也是一大因素,但是,校园内的消费水平,全国还是基本一致的,没有特别大的出入。而且,大学生活中,学校方面有勤工俭学的项目,还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去兼职,打零工。所以说,你的孩子以各种理由(男孩子找女朋友除外)向你每月要大额生活费时,(我觉得1500元以上),就该揍一揍了。
『叁』 和刚成年的女孩子谈恋爱,一个月差不多要多少花销
这个不是固定的,你跟对方谈恋爱并不是拿金钱来衡量的,对方如果也是看着你的金钱跟你谈恋爱的话,那么你们不是真的爱情,刚成年的人有一些还在学校里面深造,有一些已经进入社会了,基本上的花销也就按照社会上面的开支,偶尔情侣之间出去吃顿饭,看个电影或者去某个地方游玩,一个月花销1000多2000块钱是很正常的。
『肆』 我很纠结,我身上现在就剩下了一千五百块钱,又想去县城看一场电影,该不该花钱看电影
不应该去县城看电影。电影其实是一种娱乐活动,影片在谢幕的时候,对于我们来说就是过眼烟云。花钱看电影在观看的过程确实是一种享受,看电影也是为了更好的生活,如今身上只有1500元,去县城来回路费怎么也需要50元。看电影再买一些零嘴,花费就会变成200元左右。希望你有钱的时候,不要忘记没钱时的窘迫,1500元对于一个人来说并不算多,但是也要有自制力,精打细算,毕竟日子长着,在有稳定收入时观看电影,应该是毫无压力的。
努力赚钱,或许会让你在做事的时候不那么犹豫。希望你在生活中踏实而努力,毕竟生活也是场电影,自己要当好主角。电影可以以后在看,建议你把钱都用到该花钱的地方,就像好钢用到刀刃上一样,提升自己,才是你需要做的事。
『伍』 一般美国人看一部电影要花费多少钱
我刚看的一个新闻不错你看看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整顿互联网,其中一些著名的BT网站被以没有视听节目许可证为由关闭。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们理解广电总局打击盗版和色情的愿望,但是,打击盗版和色情要依法进行,广电总局不能把与宪法和物权法相抵触的《规定》作为执法依据。
第一,《规定》要求网络视听节目需要事先许可,这与宪法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制作、编辑、集成、传播音视频的行为本身属于公民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不应当受到事先行政许可,即使必要设定行政许可,根据立法法第八条之规定,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许可限制即是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许可限制,必须制定法律,《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无权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许可限制。因此,《规定》作为规章对公民言论自由设定事先行政许可,与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二,《规定》第八条与物权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但是《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这一规定排斥了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资格。这种差别待遇不是必要的与合理的,是对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的歧视,违反了物权法第三条的规定。
每个国家都面临网络盗版和色情问题,但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治理盗版和色情应当依法进行,比如,治理盗版应当通过知识产权部门的行政监管途径和司法途径,治理色情可以通过公安等部门依照治安处罚法律以及刑法有关规定进行。既然治理盗版和色情国家已经有法可依,那么通过违反宪法的规章治理盗版和色情就没有必要,表面上看似乎治理效果很好,实际上是对法治的破坏,长远来看不利于社会正义与和谐。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针对《规定》中某些条款违犯了上位法并且不适当的现象,国务院应当予以改变。2008年1月,公盟曾经建议国务院审查《规定》违法的问题。现在,广电总局开始执行违反宪法的部门规章,作为公民,我们再次呼吁,国务院依法审查《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撤销违法的规定。同时,我们也呼吁,公民拿起法律武器,针对处罚提起行政复议,顺带要求审查《规定》,推动国家法治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