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连续画面组成的有声或者无声,符合电影院放映技术标准或者流动放映技术标准的用于公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从事传播电影的活动,适用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人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惩治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效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以下称电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六条 国家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电影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产业政策。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电影科学技术创新,加强电影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推进电影高新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
第八条 国家支持发展电影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既熟悉电影产业又擅长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实施青年电影人才扶持计划。
国家逐步建立电影技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电影公益服务、发展电影产业予以扶持。
国家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电影产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电影行业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支持国产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电影奖励制度,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支持下列电影的创作、摄制: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电影;
(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查后,可以摄制电影。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经审查,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发给企业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并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不得摄制,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摄制完成过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摄制电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进行审查后,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 境内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合作摄制电影:
(一)境内企业摄制过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
(二)境内外企业近2年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境外企业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境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第十八条 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视同国产电影;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不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境内外企业到海关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其合作摄制电影所需的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用品可以暂时进出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部门,为企业摄制电影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可以在境外完成:
(一)境内不具备相应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能力,或者境内洗印加工、后期制作无法取得摄制电影的企业要求的质量效果的;
(二)境内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的协议中约定在境外完成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业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境外电影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不予批准。
完成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境外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第二十二条 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五)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
(六)宣扬邪教、迷信;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八)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
(九)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十)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一)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十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经复审,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电影进行初步审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电影进行审查或者复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作出审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摄制电影的企业应当将《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该电影的片头处。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音像制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经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审查后,可以变更内容;经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换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可以变更片名。
第二十八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可以参加境外电影节(展)。送展企业应当在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设立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依法收集、收藏、保管并向社会开放电影艺术档案。
摄制电影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做好电影艺术档案保管工作,并向国家设立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移交电影艺术档案。 第三十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业务。其中,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电影发行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和设备,并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电影院。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业务审批、电影院设立审批的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将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流动放映设备等情况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电影事业发展,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应当由政府出资,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向企业购买服务,确保群众得到实惠。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农村地区每个村每个月至少放映一场电影。
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其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所需经费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发放电影票、组织专场放映等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电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发放奖励性补贴。
第三十六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放映国产电影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电影院设施、设备的技术质量应当符合相关的电影放映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 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放映场所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
第三十八条 电影院不得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
电影院放映的电影可能引起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在观众购买电影票时予以提示。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电影院,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电影院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电影院。
电影院或者其他公开放映电影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发现观众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从事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可以依法予以制止。
第四十条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经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境外驻华文化机构可以在其住所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参展的境外电影和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的暂时进出境的电影,不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国产电影翻译制作予以支持,并综合利用外交、文化、教育等对外交流资源开展国产电影的境外推广活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产电影的对外宣传介绍工作和国产电影境外推广的组织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国家通过设立电影专项资金、基金等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并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
国家根据电影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
利用财政资金对重大题材电影创作、摄制的资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
从事下列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创作国产电影剧本;
(二)摄制、发行、放映国产电影;
(三)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或者转让电影著作权;
(四)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电影设备和开展相关研究开发活动;
(五)国产电影境外宣传推广活动;
(六)为摄制国产电影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电影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
(七)有关电影产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电影产业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国产电影境外推广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品种。
国家鼓励担保机构依法对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公布的电影的摄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通过到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等方式进行跨境投资,依法保障电影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简化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
第四十六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推动和扶持电影院的建设和改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依法以协议方式供地。用地者应当专地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电影院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并且其举办者拟继续举办电影院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安排电影院重建用地。
除特殊情况外,根据前款规定重新建设的电影院,不得小于原有建设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实行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电影市场秩序。 第五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或者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未经批准变更内容的;
(二)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擅自到境外洗印加工或者后期制作国产电影的;
(二)擅自接受委托洗印加工或者后期制作境外电影的。
第五十五条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接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境外电影参加在境内举办的涉外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第五十七条 电影企业因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撤销许可证的,自吊销、撤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撤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收集、收藏、保管、移交电影艺术档案的;
(六)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 第六十一条 境外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经营电影产业的具体办法,以及电影出口、进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B. 电影业的发展需要什么因素的推动
一、制片、发行、放映业之间的矛盾突出
众所周知,中国电影业的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电影体制改革进入攻关阶段,已经触及到原有的利益分配和权力格局改变的关键时期。近年来,电影制片、发行、放映业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在某种意义上,电影业已成为整个文化产业改革的先行者,但是,改革的进程并不顺利,离电影业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的距离。业内有识之士已认识到,中国电影发展正面临着体制尚不完善,良性机制还没形成,投资方式有待优化,中介体制梗阻不少,优秀节目依然短缺,捐税负担仍是过重,竞争还很不平等等问题。
这诸多矛盾未能解决,主要的问题在于,对电影的管理还是处于有待于进一步规范的状态,电影市场依然是无序和杂乱。此前,中国电影行业一直以影片发行为纽带来贯穿整个行业,但由于各级发行公司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各级发行、放映单位分别属于各级政府管辖,这不可避免形成了不同的隶属关系,特别是利益机制。行政区域和电影企业的自我利益保护机制阻碍了电影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行。比如,市、县电影行业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状一直在严重制约着电影事业的发展和电影经济的正常发展。这些状况的集中表现就是最近的发行商与院线分账比例的矛盾,
上月,中影、博纳、星美、光线、华谊五大电影发行公司向院线发出通知,要求贺岁档9部电影分账比例不低于45%。大家都知道,电影票房的分账,就是制片公司、院线公司、发行公司、影院一起分净票房,即在总票房扣除电影专项基金和税费后的票房收入之后进行分账。通常,净票房占总票房的9成多,参与分账的制片公司和发行公司共同分享净票房的大约43%,院线和影院分净票房的57%。这回,制片方和发行方主动出击了,要求分账比例提高2%。上述5家公司,是既制作又发行,他们要求从院线那边多争得两个百分点。说来,这也是有点道理,原来是鼓励电影下游发展,支持影院建设,可是现在电影银幕跃进式进展,上游制片、发行行业有些困难,想多挣得2%,假设中国电影年票房为150亿,2%是3亿元,对于重点电影企业来说,也不算多。
可是,在下游院线看来,这百分之二,是被白抢去的,你盈利,我损失,对于票房较好的影院而言,损伤不大,而对于一些经营不容易的影院来说,是够呛,除非转嫁给观众,而久而久之,更是困难。双方争执不停,在观众看来,电影业为何不把蛋糕做大,大家多分点,为何这么急着分钱呢?
还好,上月25日,华谊兄弟公司全国30条主力院线就《一九四二》、《十二生肖》、《西游降魔篇》等3部影片达成阶梯式分账协议,广东省电影公司总经理赵军作为院线方代表宣布,万达、新影联、上海联等全国30条主力院线与华谊兄弟展开全新合作,华谊与院线实行阶梯式分成:3亿元票房以内按43∶57分成,超过3亿元票房的部分按照45∶55分成,超过8亿元票房的部分按照47∶53分成。星美影业总经理覃宏也宣布,《王的盛宴》将按照首周43∶57,次周41∶59,再次周39∶61的比例与院线进行分账。
不难看出,这种阶梯式分账是适应市场机制的发展趋势的,这也标志着中国电影的分账新方式正在往适应市场机制的成熟方向发展。这也有利于推动中国电影产业的市场化进程。制片、发行、放映业的矛盾以适应市场机制的方向,得到暂时较好的解决,这是可喜的。
片方与院线利益之争的矛盾虽然在尝试着协商解决,但这一矛盾反映出近年来国内电影市场的悖论:少数影片盈利而多数影片不盈利,而多数影院盈利,其矛盾的深刻原因不在于分账比例的切割,而在于中国电影市场发展长期处于依靠产品驱动而获利的单一模式中,这迫切需要行业各方建立共同交流沟通的平台,行业协会该发挥应有的作用,以便科协规范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社会资金进入电影业与当前市场机制较不完善的影业在资本与产业的对接上存在突出问题
从2010年开始,一些国产大片在票房上的巨大成功,推动中国电影票房市场突破了100亿元,中国电影产业展现了迅猛发展的趋势,这给影业界人士和电影产业投资者带来惊喜、振奋和投资热情,在制片、院线、电影植入广告和贴片广告、发行与营销、网络视频等领域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更是唤起了影业投资人的巨大兴趣。随之,影业投资基金也迅速兴起。可以说,电影投资基金对于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是一个必然的产物,社会资本通过专业化团队运作,投资于高风险、高回报的电影产业,这将是资本和产业对接的最佳发展模式之一。这几年,中国的影视基金逐渐兴起,2009年一壹影视投资基金成立,2010年汇力影视投资基金、星空大地文化传媒基金等也相继成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正在设立或计划设立的影视产业投资基金多达十余只。影视投资基金的介入无疑将给中国电影产业带来巨大影响,而电影企业的融资和上市更是大大加快资本影响影业的进程,当一批既熟悉影业的运作又有着娴熟的资本技能的专业人士携带大量社会资金进入电影业时,他们是将资金投向哪里呢?当然,是投向能带来利润最大化的电影企业。
但是,我国的电影体制原本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当时的主要考虑的是政治宣传和教育效果,而不是商业利润,1993年,电影业进行面向市场的行业机制改革,打破了电影业垄断的局面,但是,当时业界各方面准备不足,初期改革曾造成电影市场的无序和混乱,后来,行业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至今仍然存在着不小的问题。原来借助体制优势的一些大公司,虽然经过改制,但仍占据着优势,在竞争上占上风;一些发展较快,较早积累了大资源的电影公司也占有优势;一些有国际声誉和影响力的大牌导演借助于外国资本及老道的商业化运作,用超常的炒作来保证和获取高票房收入;发达省份、大城市、大院线、大影院、大影片占据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这些优势公司、大牌导演、大城市、大院线、大影院等自然成了投资资金的主要流向,资本投向这些机构,获利大。同时,资本的投入又强化了这些机构的更大影响力。而二级电影公司、二线导演、二线城市等很难吸引大资本的投入,只能进行低成本的制作,而低成本影片几乎不大可能进入主流电影院线。中国电影家协会《2012中国电影产业研究报告》指出:2011年我国电影故事片产量为558部,虽然从总体上看,电影投融资呈现较热的态势,但有近300部电影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在技术、导演、演员、场景、服饰等方面很难上档次,优势很难体现,电影质量偏低,所以大多数影片在市场上很难取得成功,有的根本无法进入市场,据说有一半以上的影片制片投资无法收回,这种状态,造成了目前国内电影投融资领域相当突出的“虚火”现象。这显然不是我们所期望的电影业的健康发展趋向。这说明,当下中国电影以及中国电影产业化的运作模式,依然存在着体制、机制以及电影市场本身的结构性矛盾,在业界市场机制还较不完善的状态下,电影在制作、发行和放映方面都存在两极分化现象。而且,这种两极分化现象还造成整个行业呈现出一种畸形的繁荣,每年有五百部电影在拍,大家都在争抢导演、演员、编剧、制片人,甚至摄影、副导演等,大公司先声夺人,但夺的老是那些人,业界严重缺少创新机制。很明显,当前电影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不相匹配,在数量增长的同时,缺少质量的提高,这不可避免出现了很多影片的粗糙化、非专业化。
所以,务必大力推进体制改革,创造条件促成平等的竞争机制,出台相应的政策,为二线企业、二线导演、二级院线、中小城市等积极创造环境和条件,调动电影资源对电影产业政策的倾斜,吸引更多的资本力量投入到这些二级、二线的方面,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社会资金进入电影业与当前市场机制较不完善的影业在资本与产业的对接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使中国电影产业更健康优化地发展。
三、电影技术迅猛发展的应用与电影内容所表现的精神高度形成突出的反差
随着国家逐步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电影技术产业近年来发展迅猛,3D立体技术、电影特效、后期制作、4K放映技术等创新技术逐渐应用于国内电影产业中。胶片影片摄制、洗印加工技术质量稳步提高;在影片的技术质量方面,采用SRD数字立体声的影片如今已占总数的50%左右,采用SR模拟立体声的影片约占总数的36%,采用单声道的影片数量继续减少;在拷贝技术方面,多数送审拷贝达到了标准拷贝的技术要求。电影技术的研发和科研成果快速增加,创新水平稳步提高。随着电影数字化的快速发展,电影产生了新的市场应用空间,借助数字技术,电影多媒体、新媒体市场正逐步得到深度开发,在传统城市影院、电视、家庭音像之外,社区、农村流动放映,特种电影放映,以及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形式的商业细分应用模式开始出现。影院设计及装修施工、影院放映机、功放音箱、银幕、座椅、装饰材料、流动放映服务器等设备、设施,其水准也不断提高。显然,中国电影进入了高技术时期。
但是,从整体上看,中国电影在迅速提高技术,画面、音效日益精美化的同时,却无法掩饰电影对精神层面的追求正停步不前,甚至水准在下降。电影对文化精神的追求很难令人满意,甚至被认为在日益堕落。有人说,近10年的中国电影,无论是大片还是艺术片,大多数都和现实越来越远,失去其精神高度。还有人说,中国近几年的电影有较严重的景观化趋势,导演热衷于让人们用旅游的方式看电影,引导人们看电影中的奇异景观,而不关心电影所表现的文化和精神,这是影业市场化之后中国电影面临的大危机。
电影是需要有文化精神的,谢晋导演曾说:“一个真正的艺术家,同时也应该是一个思想家,应该通过他的影片对一些社会问题发言。”而当下,忙着以精美画面和大型炒作来吸引观众进影院的导演们,习惯于戏说,不习惯于思考,所拍摄的影片缺少精神,缺乏文化,缺乏对深刻人性的思考。其实,观众对于一部电影,不仅要求能感受到视听奇观,而且也要求有审美文化因素,要求表现文化精神的高度。正如电影局副局长张宏森先生所说的:“中国电影必须要攀登精神高度,这是中国电影无论是大片还是中小影片当中都不可或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元素,或者是一个非常基本的条件。”在张先生看来,当前电影,“往往是以娱乐的形式出现,因此它就让一切的公共内容、一切的文化内容都披上了娱乐的外衣,于是文化内容和精神生活成为了娱乐的附属品或者附属物。”张先生强调:在复杂的急剧变化的时代氛围中,中国电影要建立精神坐标,寻找精神高度。他说,“如果我们普遍性地、规模化地都去放逐精神,降低高度,普遍化地去远离心灵,尤其是远离在复杂的急剧变化的社会形态当中每一个人的内心世界的时候,对中国电影的前途我们将会感到一片茫然。”
说得非常好,电影光有高技术而没有精神高度,光有精美画面而没有文化内涵,即使有高票房,也只能是“虚火”上升,不能算是健康发展,这就不能怪观众会对电影提出各种尖锐的批评和严厉的挑剔,如果电影的精神因素甚至还达不到观众审美精神的品位,能不受观众的指责吗?能称为是电影的健康发展吗?
不久前,著名编剧王兴东在接受专访时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认为中国当下影视圈“重导演、重明星、轻视编剧”的现象已经使业界尝到了苦果。在他看来,中国电影很难打开国际市场,就在于原创不行。很多导演、制片商,“挂羊头卖老鼠肉”,拿了编剧创作的剧本,却不按照剧本去拍摄。他认为,现在人们已经意识到影视市场首轮竞争就是内容的竞争,核心就是原创的竞争。
其实,对编剧的不重视正是当前中国电影忽视精神高度的突出表现,而对编剧的轻视,又进一步加剧了电影内容和精神的肤浅、贫乏,这种状况亟待改变。
还好,现在情况开始有所变化,据说,广电总局正准备拿出两千万元扶持电影剧本。中国作协成立影视委员会,将把电影剧本纳入评奖,这是一个制度上的改善,拓展了对原创的支持力度。王兴东先生希望能推进剧本评奖,并细分为最佳原创和最佳改编。
当前,继续采取措施,尽快改变中国电影缺乏精神高度的状况,正如张宏森副局长所强调的:电影业界要“检点自身,清醒自我”,“在中国电影当中去树立攀登精神高度的信心、勇气和力量,这迫于眉睫,势在必行。”
C. 谈谈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
一、谈谈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我国文化产业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市场活力凸显,已成为当前经济增长的亮点,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稳中有升。国家统计局2018年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对文化产业分类类别共设置9个大类,分别是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二、如何认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
是音像、娱乐、报刊、影视、演出等行业的文化进程推进很快,有些行业或文化门类已经完全市场化产业化了。这就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
三、我国电力发展现状?
我国电力系统发展中,火电所占的比例在逐渐下降,但仍超过了50%以上。新能源光伏,风电等发展迅速,所占比例逐年上升。火电上大压小政策在快步推进。
四、我国科技发展现状?
在尖端技术的掌握和创新方面,我国已经建立起坚实的基础,在一些重要领域已走在世界的前列。从整体上看,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科技中体水平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科技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中国科技水平与新型工业化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异,综合国际上有关科技创新能力的评价,中国科技创新能力在49个国家中,居于28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
如果说20世纪主导科学是物理学的话,那么21世纪的主导科学是生命科学。生命科学研究极端复杂的系统,能满足人类社会多种需求,所以有人称21世纪将是生物技术世纪。转基因技术将引起一场农业革命。转基因技术能使动物具有原来所没有的全新的特征,达到改良食品特征、扩充食品内容、使食品更有利于人体健康的目标,并可以预测收成,提高水的利用率,以及减少合成杀虫剂的用量等等。转基因植物研究已经取得重大突破,以研制出抵抗细菌病毒和自然灾害的转基因水稻新品种,七中主要是抵抗黄杆菌、抗盐碱、耐水淹的新稻种。我国在这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以研制出转基因大豆,这种大豆能抗病毒,蛋白质含量高达48%,产量也比一般品种高12%;以研制出抗黄花叶病的大麦素;已毕较好地完成水稻基因组物理图谱。
五、我国物流发展现状的物流现状?
我国物流发展现状发展很迅猛,但是就快捷,安全,专业化还有存在弊端,需要长期完善和改进。从总体来说,我国的物流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表现在:部分省市开始重视现代物流的发展。
六、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及趋势?
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的转型升级,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推动现有文化产业竞争格局演变,文化产业各垂直领域与新技术不断深度结合,产业进入高速成长期。
2020年冠疫情虽然冲击了部分子行业,但文化产业总体高景气度发展趋势未变,未来仍将继续获得政策青睐。
2020年,传统出版行业疫情后缓慢恢复,新闻出版业与新媒体加速融合,数字出版行业蓬勃发展;院线电影疫情后逐步回暖,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网络电影提速发展;电视剧供给理性收缩,“脱水”高品质短剧成影视剧重要趋势,现实主义、主旋律题材成主流,网络剧质量持续提升;线下广告受疫情重创,梯媒进入景气上升通道,短视频及直播电商营销成网络营销主阵地。
七、我国ai的发展现状?
我国AI发展现状:
应用领域
我国AI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2020年中国人工智能应用发展报告》,截至2020年底,我国人工智能应用的领域已经覆盖了金融、医疗、交通、安防、教育等多个领域。其中,人脸识别、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已经在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
企业布局
我国的BAT(网络、阿里巴巴、腾讯)以及华为等一批企业已经在AI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此外,还有像商汤科技、云从科技等一批新兴企业也在AI领域崭露头角。
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20年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研究报告》,截至2020年底,我国已经拥有超过2,000家人工智能企业,其中大部分是创业公司。
技术进展
我国在人工智能技术方面的进展也非常显著。例如,2017年,阿尔法狗在围棋比赛中战胜了世界冠军李世石;2018年,我国科学家成功发射了全球首颗量子卫星“墨子号”,标志着我国在量子通信领域的领先地位。
八、我国清洁能源发展现状?
发展现状:我国已建成世界最大的清洁发电体系。截至2021年7月底,全国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10.3亿千瓦,同比增长18.0%,相当于40多个三峡电站的装机容量,占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的45.5%,同比提高3.3个百分点。我国清洁低碳化进程不断加快,水电、风电、光伏、在建核电装机规模等多项指标保持世界第一。
九、我国碳纤维发展现状?
a我国碳纤维发展现状
一、生产能力增长
我国碳纤维生产能力呈逐年增长态势,其中,2016年碳纤维产量为2.5万吨,同比增长3.3%,2017年为2.7万吨,同比增长8.3%,2018年为3.3万吨,同比增长24.6%,2019年为3.9万吨,同比增长18.6%,2020年为4.9万吨,同比增长25.5%。预计未来几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需求量的增加,我国碳纤维生产能力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二、技术水平提高
近年来,我国碳纤维制备技术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在工艺方面,我国碳纤维制备工艺不断优化,提高了碳纤维的质量和稳定性。在设备方面,我国碳纤维设备不断升级,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在原材料方面,我国碳纤维原材料的研发取得了一定的进展,逐步实现国产化替代。
三、应用领域扩大
我国碳纤维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已涉及到航空、汽车、船舶、电子、医疗等诸多领域。其中,航空领域是碳纤维应用的最大市场,随着国产大飞机项目的推进,我国碳纤维在航空领域的应用前景广阔。此外,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碳纤维在汽车领域的应用也将逐渐增多。
四、市场需求旺盛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碳纤维市场需求日益旺盛。一方面,航空、汽车、船舶等领域的快速发展为碳纤维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能源消耗的降低,碳纤维作为一种高性能、环保的材料,其市场需求也将不断增长。
综上所述,我国碳纤维发展现状呈现出生产能力增长、技术水平提高、应用领域扩大、市场需求旺盛等特点。然而,我国碳纤维产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生产技术水平相对较低、产品质量不稳定等,这些问题限制了我国碳纤维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未来我国碳纤维产业需要继续加强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提高碳纤维产品质量和稳定性,进一步拓展应用领域和市场,推动我国碳纤维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十、我国区块链发展现状?
以下是我的回答,我国区块链发展现状呈现出以下趋势:政策环境不断优化:国家对区块链产业的发展给予了高度关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区块链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障。产业规模不断扩大: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我国区块链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链不断完善,涵盖了底层技术、应用平台、应用场景等多个领域。技术创新不断涌现:我国在区块链技术研发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一些企业在底层技术、共识算法、智能合约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为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了有力支撑。应用场景不断拓展: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我国在金融、供应链、政务等领域的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总之,我国区块链发展现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我国区块链产业将会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D. 国务院通过的《电影产业促进法》都有哪些内容
您好!国务院通过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和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国务院应当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制定电影及其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
第六条国家鼓励电影科技的研发、应用,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
第七条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八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
第九条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国家支持建立电影评价体系,鼓励开展电影评论。
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参加境外电影节(展)。
第二章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电影剧本创作和题材、体裁、形式、手段等创新,鼓励电影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根据电影创作的需要,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第十三条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
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
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摄制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五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法人、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前款规定的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查。
第二十条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参加电影节(展)。拟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该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承接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但是不得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电影档案机构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并向社会开放电影档案。
国家设立的电影档案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设备,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影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做好电影档案保管工作,并向国家设立的电影档案机构移交、捐赠、寄存电影档案。
第三章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四条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国家加大对农村电影放映的扶持力度,由政府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电影放映,不断改善农村地区观看电影条件,统筹保障农村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给予补贴。
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的,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共同推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并采取措施支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观看,由所在学校组织安排。
国家鼓励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发放奖励性补贴。
第二十九条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由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
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应当保障电影放映质量。
第三十条电影院的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流动放映的设备应当符合电影放映技术的国家标准。
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放映公益广告。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
第三十三条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放映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发现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须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电影产业支持、保障
第三十六条国家支持下列电影的创作、摄制:
(一)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题材电影;
(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
(四)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电影;
(五)其他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电影。
第三十七条国家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根据不同阶段和时期电影产业的发展情况,结合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电影产业的支持,并加强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人民群众需求和电影市场发展需要,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保障电影院用地需求,积极盘活现有电影院用地资源,支持电影院建设和改造。
第四十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通过信贷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
国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向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公告的电影的摄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期限和利率。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法人、其他组织通过到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等方式进行跨境投资,依法保障其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
第四十二条国家实施电影人才扶持计划。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开设与电影相关的专业和课程,采取多种方式培养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国家鼓励从事电影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相关人才培养。
第四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开展电影活动。
国家鼓励、支持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创作,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统筹保障民族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
第四十四条国家对优秀电影的外语翻译制作予以支持,并综合利用外交、文化、教育等对外交流资源开展电影的境外推广活动。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电影的境外推广。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并依法给予优惠。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将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条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个人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第五十三条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因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该项业务活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从事电影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本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准予电影公映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 《电影产业促进法》的通过,对中国电影产业会产生什么影响
《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五个方面的主要制度措施将对中国电影产业产生深远影响:将电影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电影产业成为拉动内需、促进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降低电影行业准入门槛,调动全社会参与热情,激发市场活力;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对电影产业给予立体的制度支持;通过扩大监管范围,完善监管措施,细化监管程序,加大打击力度等,进一步规范产业发展和市场秩序;明确电影的正面导向作用,维护观众合法权益,鼓舞创作热情,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