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影视投资是不是骗人的
影视投资是不是骗人的?做影视行业怎样投资才靠谱?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电影投资其实一直都存在,也是有法可依的。2018年4月,中宣部国家电影局正式成立,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专门处理、负责电影事业的事务发展。2018年还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扶持企业、个人以投资的形式参与电影的拍摄。这也使得很多民间资本开始纷纷涉足影视行业,全民参与电影已经成为了一种时代潮流。
如今电影投资已经不再是一个小众的投资项目,随着电影市场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支持,电影投资已经面向大众化,也越来越多人在电影投资中获得了利益。对于许多仍在观望的人来说,关心的依旧是怎么投资才能最靠谱。
关于投资电影的一些注意事项,银狐影视总结了以下几点,希望可以帮到您!
首先是电影题材的选择,(关于电影题材的选择,我在《题材目前哪些电影题材能够受到大众吹捧呢》这篇文章中有详细的讲解过)一部好的题材是电影投资成功的第一步,从目前国产票房的排行榜来看,“喜剧”“动作”“爱情”最受欢迎。
其次是影视公司选择,(关于影视公司选择,我在《如何选择靠谱的影视投资公司》这篇文章中有详细的讲解过)合作方不一定必须是电影出品公司(可以是联合出品方),但打款对公账户一定要是电影拍摄许可证和广电总局备案上面的出品公司(联合出品方不具备筹资能力)?
还有合同选择,均为纸质合同,在签订时一定要查看具体上映时期和完不成上映后的赔偿措施,这一项是关键,没有的话尽量避免选择。一部电影没明确规定上映时间,拖个三四年都有可能,那么投资的钱财就相当于打了水漂,既拿不回来也看不到收益。
投资方式选择,参与电影投资的方式有三种“众筹”“影视基金”“版权申购”。其中“众筹”只能获得票房分红,“影视基金”项目不透明,具体收益细节不明确。“版权申购”就是按照比例直接入股电影,与电影出品方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比较好的一点是“版权申购”可以额外获得视频网站播放点击量收益,电视台播放版权收益和海外版权收益分红。
最后是宣发实力选择,影视圈有一句话说的很好,一部影视剧作品的获利关键因素,百分之六十以上在宣发。好的宣发代表着好的宣传,较高的排片率,这两点都是对票房的保障。
最后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在投资前一定要谨慎选择,对照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银狐影视需要强调的是,为了规避一些不法分子浑水摸鱼,选择一个靠谱的投资平台至关重要,专业化的影视投资平台,专业的影视投资专家,优质的片子,丰富的资源,透明化的过程,都会帮助最大化的降低你的风险。通过出品公司直接转让电影份额来投资,和出品公司签订纸质合同,上面有正规合法的法律条款,签字按手印加盖公司公章,保证了客户的利益。有不清楚的可以随时咨询银狐影视。
最后祝您投资顺利,生活幸福!
⑵ 电影投资被骗警方不立案
被人诈骗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能是诈骗金额达不到立案的标准,或者不是该公安机关的管辖,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如果被骗了,公安部门不立案,可能属于民事纠纷,应当向法院起诉,通过打官司解决。
如果确实诈骗刑事案件,诈骗超过一万元以上,可以向检察院反映情况,如果公安局应当立案调查,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投资电影被骗了应该直接报警。
投资,指国家或企业以及个人,为了特定目的,与对方签订协议,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输送资金的过程。又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可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等。前者是以货币投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利润,后者是以货币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间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投资是创新创业项目孵化的一种形式,是对项目产业化综合体进行资本助推发展的经济活动。
投资是货币收入或其他任何能以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富拥有者牺牲当前消费、购买或购置资本品以期在未来实现价值增值的谋利性经营性活动。
投资指投资察禅族者当期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而期望在未来获得回报,所得回报应该能补偿:
1、投资资金被占用的时间;
2、预期的通货膨胀率;
3、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
企业的投资活动明显地分为两类:
1、为对内扩大再生产奠定基础,即购建固定资产、无败弊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2、对外扩张,即对外股权、债权支付的现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袭棚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⑶ 影视公司如何有效控制剧本版权风险
影视脚本的市场定位、艺术水准、商业价值是决定一部影视剧作品能否取得良效果的核心因素之一,历来为影视公司所重视。现从影视公司(出品方制片方)角度,对其中的重要问题予以阐述,并试图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已有作品影视版权购买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用于影视剧拍摄的原有作品类型及权属证明、审查要求利用已有作品进行影视剧改编摄制,是影视公司进行项目运作的重要途径,已有作品的类型包括小说(如《杜拉拉升职记》影视剧改编)、戏剧(如话剧《茶馆》的电视剧改编)、动漫作品(如国产动漫《喜羊羊与灰太郎》系列的电影改编)、原有影视作品(如电影《倩女幽魂》的新版重拍)等。已有作品在商业上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其本身的艺术水准、市场价值、知名度为影视剧再创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影视公司在签订此类版权购买合同之时,应当谨慎审查原有作品的版权权属是明确,版权链是否完整、清晰,原版权人是否拥有独立完整的原始权利或继受权利进行影视版权的许可或转让,在签订正式的版权购买合同之前,审查在先合同、授权书、版权登记证书、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是必要的,未尽审慎、合理审查义务,已经支付高额影视版权购买费的影视公司同样面临版权侵权风险,并不能基于版权购买对价的支付而免责。
(二)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一个都不能少电影与电视剧是两种形式、内容、受众、商业价值紧密关联的产品,影视公司应尽可能将影视剧版权一并买入,避免出现当前很多作品各自授权,让后来者搭顺风车取巧盈利的状况。影视版权购买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著作权专有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影视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从原有权利人手中拿到了哪些权利必须约定清楚,笔者的经验,影视脚本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一个都不能少。对原有作品改编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改编原有作品形成影视文学脚本的创作过程,而摄制权作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特别规定的一项专有权利已经从传统的改编权中剥离出来独立存在,影视公司在签署此类合同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于忽略对投融资权的约定,一部影视剧作品动辄数千万的投资对于大部分影视公司而言是很难一家独投的,同时,基于制作和发行资源的整合需要,联合摄制已经成为业界项目运作的常态。如果影视公司对此未作出任何合同约定,那么,原权利人很可能限制影视公司利用原有作品改编权、摄制权进行融资和版权合作的机会。此外,有关影视剧衍生作品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归属也应当明确约定,这对于影视公司的市场收益具有重大商业意义。随着中国电影、电视剧市场的蓬勃发展,影视衍生产品的市场价值也在迅速攀升,以《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为例,电影院线创造了几千万的票房佳绩,而原有动漫形象的商品化与品牌许可给权利人带来的商业利益早已高达数亿元。
(三)原有作品著作权专有许可期限和行使方式需谨慎约定曾有一家影视公司出资万元购买了某著名小说的五年期的电视剧改编权、摄制权,五年
期间,耗资近两百万投入项目策划和脚本创作,脚本几易其稿尘埃落定后,突然发现年期限已经届满,无法在原许可期限内完成摄制。原著作者对外声明称,小说的影视剧版权已经回归,准备另嫁他人,致使原投拍单位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不得不与原小说作者重启续约谈判,同时面临数倍于原版权购买费的合同勒索。除影视公司本身在项目运作方面的规范外,版权购买合同期限及权利行使方面的设计也非常重要,在签订此类合同之时,如果能够约定脚本定稿完成或剧组投入拍摄则版权许可期限限制自动失效或者在授权许可期限之外同时约定1-2年的许可期限续约优先权和许可费支付标准,则可有效的避免影视公司遭受巨大的投资损失。
二、影视脚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脚本委托创作的阶段性创作成果及分阶段稿酬支付影视脚本的创作大体会经过脚本梗概、分集大纲、第一稿、第二稿定稿几个创作阶段,影视公司也通常与编剧约定按照脚本创作与交付阶段分期支付编剧稿酬,完成脚本梗概与分集大纲,编剧通常可以拿到全部稿酬的30%,脚本定稿完成后,编剧可拿到全部稿酬的80%,剩余20%尾款通常在该剧开机前由影视公司支付给编剧。电视连续剧脚本委托创作中,在最重要的分集脚本创作阶段,影视公司同样应细化根据创作集数分阶段支付编剧稿酬,如一部集的电视连续剧,可分为五个阶段,编剧每完成集脚本向制片公司交付一次,经制片公司认可后,支付该集的编剧稿酬,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可以有效把握编剧的创作走向、创作节奏,避免大的艺术偏差,另一方面,如在过程中确认编剧交付的创作内容不符合拍摄要求,可随时叫停,避免时间成本和经济损失。
(二)编剧必须做出独立原创承诺,禁止第三人代笔创作或抄袭侵权笔者在业务实践中,曾遇到一个真实而生动的事例,国内某著名卫视拟直接投资拍摄一部长达集的电视连续剧,找来国内某知名编剧签约担纲脚本创作,约定高达万元集的编剧稿酬,该大牌编剧写了2000字的脚本梗概并按合同拿走了全部稿酬的30%后,将后续创作全部转交自己的助手完成,助手再次将脚本创作任务转包给戏剧学院毕业年的几位写手,写手们在完全没有合同保障和编剧署名权的情况下,又联合戏剧学院大三、大四的学生,按照4000集的口头约定最终写完了集脚本,虽然在最终交稿前,签约的知名编剧还会统一遍稿,但足以想见,如此创作完成的脚本水准已经大打折扣,而影视制片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委托创作合同向签约编剧支付巨额的脚本创作费。类似的情况在目前的影视脚本创作实践中并不少见,一方面导致脚本创作质量无法保证,另一方面,影视公司因为使用此类脚本拍摄而被签约编剧之外的实际参与创作人员指控侵权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对于整个影视行业的良性发展不能不说是一大隐忧。影视脚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的委托关系具有极强的人身依赖性和受托个体指向性,为切实维护影视制片单位的脚本创作利益,必须要求编剧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做出独立原创的实质性承诺,并与违约责任条款直接挂钩。
(三)编剧阶段性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质量标准、审核确认方式应当明确近年来,编剧与影视制片单位之间的官司越来越多,编剧已经成为最容易去告制片单位违约或侵权的一个群体,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种情形是双方就委托创作的脚本交付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达标产生严重分歧,影视公司认为编剧的创作成果不符合拍摄要求,单方提出提前终止合
同并不再支付后续款项,而编剧则认为自己根据自身的艺术理解进行脚本创作没有问题,要求影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稿酬。引发此类纠纷的一个基础原因是双方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没有就脚本的质量标准、审核确认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产生标准之争,法院往往会基于委托创作合同缔约中对受托人的信赖选任前提和个性化创作特点来倾向性支持编剧一方,司法机关的这一审判思路是没有问题的。影视单位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脚本的质量标准或脚本阶段性交付确认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笔者建议,比较简单易行的约定方式为编剧的阶段性交付成果必须经影视剧制片人及导演共同签字认可后,方视为符合交付要求,编剧方可进行后续创作,制片人代表影视剧出品方制片方行使影视剧制作的整体管理权,导演作为影视剧创作的艺术总监,对影视剧的具体艺术表现和艺术水准负责,该两方共同行使脚本交付质量的审定权相对客观、明确,有助于影视公司把控编剧按照拍摄要求完成创作,避免日后的争议。
(四)影视公司可分阶段享有编剧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版权脚本委托创作合同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脚本版权约定方式包括:分场大纲、初稿、定稿)一经创作完成,版权即归委托方所有;脚本创作完成,在委托方支付全部脚本稿酬之时起,版权归委托方所有;仅为制片方向广电主管部门申请影视剧制作许可及拍摄报备之特定目的,委托方名义取得编剧创作脚本的版权,待委托方支付全部脚本稿酬后,委托方才实际享有脚本的完整版权。当然,上述三种方式中,第一种版权约定方式对于影视公司最为有利,实质上,在这种约定之下,编剧作为受托方仅享有脚本的署名权和根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尽管如此,为保障影视公司在脚本版权归属问题上的绝对主动性,笔者仍然建议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增加明确的条款表述如本合同一经签订,无论何种情况,受托方创作完成脚本的全部著作权(编剧署名权除外)、邻接权、衍生产品开发收益权、后续作品开发收益权均归委托方所有当然,任何一份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的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都是双方利益博弈的结果,越是大牌的编剧越会在脚本版权归属时点问题上谨慎对待。为平衡设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笔者建议可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对于版权归属做第四种方式的约定,即根据编剧分阶段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情况,在委托方认可该阶段脚本创作成果且支付当期稿酬对价的情况下,该阶段脚本创作成果的版权归委托方所有。这一约定方式在法理上是行得通的,脚本梗概和分集大纲作为创意的具体表达形式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定义下的文字作品,这其中的主要问题体现在电视连续剧的分集完成脚本上,一部集的电视连续剧,如果编剧只完成并交付了前集脚本,在影视公司认可并支付相应稿酬的情况下,该而由影视公司享有版权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虽然约定创作的是一部集脚本足以体现具体的创意表达,具备足以让观众理解和认知的人物、故事、情节、场景设计,可视为已完成的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影视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取得编剧阶段性创作成果的版权是完全可能的。
(五)影视公司应慎发退稿信在委托创作合同履约实践中,影视公司认为编剧的创作无法满足拍摄要求,通常选择发出一封措辞客气的退稿信,声明不再使用编剧的脚本进行拍摄,已支付的报酬作为对编剧已付出劳务的补偿,后续稿酬不再支付,等等。被退稿的编剧表面上暗气暗憋,实则等待时机,酝酿维权,编剧选择维权的最佳启动时机是电影片在院线首映、电视剧在电视台首播之时,此时
,编剧的策略是,以电影院线发行公司、电视台为连带被告,对影视公司提起脚本著作权侵权之诉。结合退稿信的具体表述,退稿信的法律含义通常被理解为合同解除、脚本弃用、原稿版权返回编剧,而不能被理解为脚本版权仍归委托方,委托方只是放弃使用原编剧脚本完成拍摄。这样一封退稿信,对影视公司应对编剧诉讼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一方面,脚本虽已退稿,但新脚本和完成片中总能或多或少找到被退稿者创作的影子,另一方面,院线发行公司和电视台以影视公司涉嫌著作权侵权为由不再或推迟支付影视剧片款,直接将影视公司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目前的影视剧发行市场是典型的供需关系严重失衡的买方市场,院线和电视台违反播映许可合同拖延支付、播映影视剧后单方强制减少支付购片款等情形在整个行业中非常普遍,一旦有影视公司涉嫌著作权侵权的诉讼发生,购片单位将会更加心安理得的拖延付款。
(六)在脚本创作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委托创作合同中除明确约定影视公司的单方解除权、提前终止权之外,对已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自由使用权和另聘编剧权等同样应当明确约定。编剧交付的脚本创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影视公司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提前终止权,并就部分交付的脚本归属以及合同提前终止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约定,这其中,有三项具体权利应当明确约定。已交付脚本内容的自由使用权:影视公司应有权自由使用编剧已经交付的脚本内容,包括对脚本内容的修改权、影视剧摄制权、转让权,影视公司行使上述权利无需再征得编剧许可或支付报酬,更不应视为对编剧权利的侵犯。对原编剧关联使用方式的限制权:同时,影视公司应当明确作出限定,编剧参与创作的其他影视脚本与基于本委托创作合同交付的脚本题材、人物关系、故事、情节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或雷同。另聘编剧权:合同被解除或提前终止,影视公司有权另聘编剧对原编剧已提交内容进行再创作和续写,同时,新聘编剧有权取代原编剧或与原编剧共同享有脚本署名权,编剧署名的顺序也应有所约定。
⑷ 跟影视公司签了电影认购合同感觉被骗了,怎样做可以要回电影投资款
如果跟影视公司签了认购合同,突然感觉不对劲了,可以找你的。律师和他们进行协商,看是否可以挽回你的损失。
⑸ 投资电影,需要知道哪些著作权问题
剧本
署名和改编作品纠纷
按理来说,剧本是一部电影的最核心环节,所以编剧理应在行业内占有重要地位,外国的编剧(尤其是美剧编剧),不仅拿着堪比超级明星的报酬,还掌握着明星角色的“生杀大权”,不听话的明星随时有被“写死”的风险。
可中国的现实是恰恰相反,编剧们普遍处于产业链的末端,价值长期被忽视,这也是导致国产电影故事质量一直处于较低水平的主要原因之一。
典型类型
围绕剧本产生的纠纷在电影行业中一直占着很高的比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署名权纠纷和改编作品纠纷。
其中署名权纠纷主要是因为剧本往往涉及到多人先后创作的多个版本,有的是在前人基础上的修补润色,但有的却是对前作的改头换面,后一种情况下,如果片方和编剧之间的委托创作剧本合同约定的不够清晰细致,往往会引发关于署名权的纠纷。之前关于热播电视剧《北平无战事》的剧本纠纷正是因此而发生的。
改编作品纠纷主要体现为影视作品与其来源之间的纠纷。现实中最常见的就是影视剧涉嫌抄袭小说或者其他剧本。
判断要点
判断此类纠纷最重要的需要注意两点:
①进入“公有领域”的“思想”不受法律保护,意思是对于一些惯常的故事情节或者桥段,人人都可以用,不存在抄袭;
②认定抄袭的标准在于“接触+实质性相似”,意即被控抄袭的人现实中必须能够接触到原作品,同时新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的部分,但至于相似部分占整个作品的多少比例,现实中尚未有定论。
这两个原则堪称作品抄袭案件中的“任督二脉”,打通后方能窥得案件背后的实质。
此类纠纷中最著名的案例当然是琼瑶诉于正案,该案对于编剧来说可谓是一针司法强心剂,可能会对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但是鉴于该案二审还未结束,所以最终走向还不好预测,让我们拭目以待。
防范措施
署名纠纷也好,改编作品纠纷也罢,最有效的防患于未然的方式就是对前期合同(比如委托创作/改编合同、作品许可使用合同)进行细致而周密的约定,这个是周公的专长,有着从若干诉讼中提炼出的经验护体,能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
合同
电影流程管理的核心
合同类型
一部电影从无到有的过程,是被一系列合同所串联起来的。合同管理,可以说是电影产业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一份高质量的合同,通过环环相扣的条款设计,不光能将大部分法律风险扼杀在萌芽之中,还能使当事人在意外发生纠纷时占据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