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哪些场所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要求,以下建筑或场所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何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仓库,以及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卷烟仓库。
3. 任何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珍藏图书或文物的库房,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以及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以及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何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以及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超过2.6米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超过0.8米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14.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 建筑高度在54米至100米之间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建议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不超过54米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建筑内可能释放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配备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国家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组织编写,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同时,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被废止。
在修订过程中,本规范遵循了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它吸取了我国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总结了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调研了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规范执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在广泛征求设计、生产、建设、消防监督、研究和教学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试验和审查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