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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行业哪些环节需要申请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24-09-24 00:47:48

Ⅰ 想开电影院,谁知道流程

现在的电影市场竞争还是很激烈的
而且这个市场越来越大
自己想开的话一定得加盟一个院线拿片
应该是找当地的院线比较方便
你自己选地址 影院建设装修什么的都可以找院线的人帮忙联系

Ⅱ 放电影需要取得什么证书

放电影需要取得“电源液影放映许可证”。

许可证制度的优点

1、便于管理

许可证制度可以帮助政府或其他管理机构对特定活动或行业进行有效管理,确保符合法规和标准。

2、控制风险

通过许可证制度,管理机构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从事特定活动或行业的条件和资质,从而降低潜在风险。

3、保护消费者权益

许可证制度可以确保服务提供者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从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Ⅲ 开家电影院需要什么手续

设立新的电影院在行政许可中被称为“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许可”,需要到区(县)文化委员会审批,以北京西城区为例(到其他城市程序也差不多):
行政许可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北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时限:60日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一、许可条件: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消防安全条件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单位的名称;
3、章程;
4、单位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5、资金证明和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6、设备证明材料。
7、消防安全条件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批准文件;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五、变更:

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离而设立新的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到电影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电影院申请加入或退出院线公司也需要到省级广电局进行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关于XX电影院有限公司加入XX电影院线的申请》
2、影院加入院线的签约合同
3、《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于IMAX,需要院线和IMAX公司签约,耗资巨大。如果不是院线的投资人,就不用考虑这个问题了。

Ⅳ 2018年电影产业链市场竞争格局与发展趋势分析

上游环节竞争白热化

电影产业链上游是制片环节,主要包括剧本开发、立项、电影生产构成。目前,电影制片环节准入门槛不高,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电影行业制片领域涉及的监管准入措施主要包括电影制片制作资格准入许可、电影摄制行政许可、电影内容审查许可三大方面。

正因此,国内制片方的竞争十分激烈,每年生产的电影数量持续增长。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数据,2014年,我国电影产量为758部,到2018年电影产量已超过千部,增加至1082部,年均复合增长率为9.3%。

电影产业链中游是发行宽晌正环节,主要是根据影片获取公映许可证和上映档期的情况,组织电影宣传和发行工作,完成影片公映以及衍生品销售等工作。不过影片类型的不同,使国内发行领域的机构存在差异。

其中国产电影的发行可以由国内任意发行公司完成,而进口电影只有中国电影、华夏电影两家公司具有引进和发行权。其中批片大都是由民营公司引进之后,再向中影或者华夏申请配额指标并支付一定费用。

这导致国产电影发行市场竞争激烈,既有博纳影业、五洲电影发行等为基于院线资源优势的终端主导型公司,也有光线传媒、新丽传媒等为以优质内容生产为核心的传统发行公司,以及猫眼电影、阿里影业为代表的新兴互联网发行公司。

电影产业链下游是院线(影院)环节,是电影行业中慎悔连接电影发行方和影片放映方,对影院实行统一排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独立经营单元。目前,国内院线与其下属影院的关系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资产联结、另一种是签约加盟。

由于院线有牌照准入壁垒,因此近年来国内院线数量基本保持稳定,竞争格局基本清晰,以万达院线、大地院线、上海联合、中影南方和中影数字等为代表的前十院线梯队成为我国院线市场商业化运作的主导力量。

产业链整合趋势明显

当前,国内电影行业全产业链布局或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发展、整合或合作的趋势日益明显。为了通过整合全产业链资源以强化盈利能力和对产业链各资源要素的控制能力,谨段以此发挥各产业环节的协同效应、增强市场竞争力,国内电影行业中实力较强的企业纷纷开始全面介入上游的内容制作、中游的宣传发行、下游的院线影院终端放映和衍生品产业投资之中,使得整个电影产业链的整合趋势日益明显。

此外,影视公司与互联网的跨界融合越来越多,电影制片、电影宣传发行、电影衍生品和投放终端逐步互联网化。近两年,互联网公司也通过兼并、合作,渗入到制片、发行、放映各方面,从多角度、宽领域介入到了电影产业链。互联网公司凭借其平台的领先优势,协同现有业务布局和战略方向,为平台的活跃用户提供丰富的内容供给,增加盈利。

更多数据参考 前瞻产业研究院 发布的《 中国电影产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

如何办理拍电影及电视剧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格办理手续

一: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程序

1、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3、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4、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a、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b、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四:电视剧许可证办理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1、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它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的一周内将核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5、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6、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四)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7、《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后,持证机构申请延期的,如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且无违规纪录的,准予延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延期。

8、 境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按有关规定向广电总局申报。

(5)电影行业哪些环节需要申请行政许可扩展阅读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1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第十条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第二十六条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核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和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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