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韩国为什么取消电影审核
这个国家取消电影审核是为了保护电影艺术的自由表达,推动电影产业的发展。
韩国政府对本国影视产业实行的是“援助但不干涉”的原则,1997年废除电影审查,积极开展电影振兴政策,1999年成立韩国电影振兴委员会,电影被选为重点扶持对象。
2000年取消了电影审查机构,由影像物等级委员会负责电影上映等级的分类审核,韩国电影法发生了重大改革,废除审查制度,确立电影分级制。
❷ 网络大电影迎来“全面整改”5类网络大电影将被清查下架
近日,网络大电影迎来“全面整改”,视频网站联合片方发起自查清理行动,5类网络大电影将被清查下架。16日晚上,优酷发布,即日起,将联合网络大电影片方,复查已经上线的网络大电影,共同发起内容自查清理行动。
以下5类问题影片,将成为重点清查对象:
1、涉及封建迷信;
2、价值观导向偏差;
3、集中过度展示人性阴暗面;
4、篡改名著及歪曲真实历史人物;
5、以展示黑社会活动为主要情节或以黑帮成员为主要角色展开的影片。
现在看来主动整改,总好过被动下架!虽然现在还没有影片被强迫下架,但网络大电影的“自查清理行动”已经启动,主动下架整改的趋势已经不可避免。审核细化到一个镜头、一句台词!“自查行动”是网络大电影整改最好的机会!广电总局对于网络大电影的审查已经越来越成熟也越来越严格,甚至已经细化到一句台词、一个镜头。
现在,网络大电影依然归新组建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审查,所以2018年的审查力度必然是历年之最,清除有害视听信息,严肃查处违规网站,健全“总编辑内容负责制”,对严重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
网络大电影发展已经4年,从2016年开始就已经在治理“低俗乱”,到现在虽然还没有走向“高大上”,却也已经是焕然一新的模样。但是,治理“低俗乱”是持久战,走“高大上”也还需要时间。未来的网络大电影要既有“面子”、又有“里子”,既注重外在“仪表”,也注重内在“气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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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电视剧审核都需要几个流程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或审查修改意见)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详见流程图)
影视作品作品内容审查的重点是检查电视剧片中是否含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载有的内容,即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❹ 电影许可证办理流程
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办理申请事项所需的材料;
2、办理人员初步审查材料是否合法、齐全;
3、审核、现场勘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到现场进行勘查;
4、业务科室审核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将办理结果和所有材料呈局主管领导;
5、局主管领导审批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材料退回。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是依法由县及以上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内资)或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合资)核发,以证明该单位具有电影放映资格的证书。是设立电影放映机构的前置许可,电影放映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电影放映许可证的核发程序由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一般包括:许可事项,电影放映许可证核发;许可对象,拟设立电影放映经营单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许可条件,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