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颁布日期】 19970116
【实施日期】 19970116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影审查工作,保证影片质量,保护电影生产者和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电影管理条例》
,修订《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
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影审查包括电影片内容审查和电影片艺术、技
术质量审查。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电影片是指各种形式、不同宽度的电影片,包括
:
(一)故事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
(二)纪录片;
(三)科教片;
(四)美术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
(五)专题片;
(六)其它电影片。
【章名】 第二章 审查机构
第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设立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
责电影片的审查和复审工作。
第六条 电影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送审的电影片;
(二)对送审的电影片提出修改、删剪意见;
(三)作出审查决定。
第七条 电影复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指导电影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二)受理送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对电影片进行复审,作出复审
决定。
【章名】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八条 国家提倡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深受广大群
众欢迎,具有强烈吸引力、感染力的优秀电影片。
第九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不正当性关系,严重违反道德准则,或内容淫秽,具有强
烈感官刺激,诱人堕落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蛊惑人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七)渲染凶杀暴力,唆使人们蔑视法律尊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
治安秩序的;
(八)诽谤、侮辱他人的;
(九)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第十条 电影片中个别情节、语言或画面有下列内容的,应当删剪、
修改:
(一)夹杂有淫秽庸俗内容,不符合道德规范和观众欣赏习惯的:
1、不恰当地叙述和描写性及与性有关的情节,正面裸露男女躯体;
2、以肯定的态度描写婚外恋、未婚同居及其它不正当男女关系;
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可能诱发人们仿效;
4、造成强烈感观刺激的较长时间的接吻、爱抚镜头及床上、浴室内
的画面;
5、具体描写淫乱、强奸、卖淫、嫖娼、同性恋等;
6、内容粗俗、趣味低下的对白;
7、庸俗、低级的背景音乐及动态、声音效果。
(二)夹杂有凶杀暴力内容的:
1、美化罪犯形象,引起人们对罪犯同情和赞赏;
2、具体描述犯罪手段及细节,有可能诱发和鼓动人们模仿犯罪行为
;
3、刺激性较强的凶杀、吸毒、赌博等画面;
4、描述离奇荒诞,有悖人性的残酷的暴力行为。
(三)夹杂有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的:
1、细致描写看相算命、求神问卜,以及长时间的烧香、拜神、拜物
等场面;
2、鼓吹宗教万能、宗教至上和显示宗教狂热的情节。
(四)可能引起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情节的;
(五)破坏生态环境,肆虐捕杀珍稀野生动物的画面和情节的;
(六)其它应当删剪、修改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标准审查。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发生下列情况
时,应当重新报审:
(一)情节变更;
(二)名称变更。
【章名】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委
员会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
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送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审查费。
第十四条 国产电影片(包括合拍片)的审查分为混录双片审查和标
准拷贝审查。进口电影片的审查分为原拷贝审查和译制拷贝审查。
第十五条 送审国产电影混录双片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混录对白双片;
(二)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
1、电影片名称、原作内容、内容提要、主创人员;
2、送审单位初审意见;
3、送审单位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影片完成台本,内容包括:影片长度、内容、对白、字幕、镜
头号;
(四)改编作品的原作者版权授权书复印件。
中外合拍电影片,还应提交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审查意见、合拍电
影片合同书复印件及筹资合同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送审进口电影原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原拷贝;
(二)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
1、电影片名称、语种、片种;
2、出品厂家名称、国别或地区;
3、编剧、导演、主要演员、摄影等主创人员名单;
4、电影片内容简介;
5、送审单位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送审的混录双片或原拷贝之日
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知送审单位。
凡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修改的影片,送审单位应按要求提出修改实施
方案,送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后修改。
第十八条 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和进口电影译制拷贝制作完成后,应当
报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九条 送审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标准拷贝;
(二)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
(三)拷贝制作单位签署合格的影片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条 送审进口电影译制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译制拷贝;
(二)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标准拷贝或译制拷贝之日起
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应当签发审查通过令;经审查仍须
修改的,由送审单位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审查不予通过的,应当
将不予通过的理由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送审单位收到审查通过令后,应当送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
(一)国产电影片
1、一个标准拷贝;
2、三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
3、向中国电影资料馆送交一个标准拷贝的回执复印件。
(二)进口电影片
1、三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
2、中外双方签定的影片发行合同复印件。
本条手续完备后,广播电影电视部应当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影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和电影审查
委员会。
复审合格的,应当核发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广播电影电
视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电影片,依照《电影
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审批、备案。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其它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同时
废止。
再来谈谈它的几个关键词————————
关键词:审查人员
据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中国现在的电影审查委员会由36人组成。这36个人并非都是国家广电总局的官员,而是来自各行各业。如郑洞天是北京电影学院导演系教授,于洋是老牌电影导演,朱小征是全国妇联宣传部文化处处长,尹鸿是清华大学教授,肖虹是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厅综合信息处处长等。每一部电影拍完后,最终能否进入大众视野,就看这36个人的决定。而每审查一部电影的时候,并非每个委员都要到场,只要大部分到了就行。
关键词:审查步骤
据悉,一般情况下,对每部电影的审查主要分成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制片单位自己得审一遍,确保影片在思想内容和技术质量上没有问题;然后,由制片单位向电影局递交一份审查申请书;接着就是审查委员会举行看片,正式进入审查流程。而看完片后,并不是由委员们直接表决某部影片能不能通过审查,而是由大家提意见。意见越多,就说明影片的问题越大;意见越少越好,如果少到没有,那就是直接通过审查。委员们提完意见后,电影局会向制片单位回复一个“修改意见”----这个修改意见,电影局须在收到制片单位申请后30日之内作出回复。制片单位须按照这个“修改意见”对影片进行修改,然后将影片递交审查委员会进行复审。如果没有问题,即可得到电影局颁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如果还有问题,就继续修改,直到能通过审查。大凡送往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审查的影片,在作出修改后一般都能通过审查。以2004年为例,据电影局局长童刚透露,2004年一共有213部影片送往电影局审查,最后有212部拿到了“电影放映许可证”。
关键词:审查标准
据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目前电影的审查标准主要是依据国务院2001年12月25日颁发的《电影管理条例》,一共有11条。记者从这11条标准中发现,只有一条是针对影片的技术和质量问题的,如颜色的深浅、声音的录制等。其他10条全部是针对影片的思想和内容的,如不能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不能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不能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不能宣扬迷信和邪教等,不一而足。
最后,再来看几个例子————————
典型案例一些不能通过审查的影片,主要是因为其在内容上涉及色情、迷信、暴力、黑社会话题等,既不适合普通大众,更不适合未成年观众。大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小武》社会描写太边缘
贾樟柯的《站台》、《小武》、《任逍遥》等,都未能通过国家广电总局审查。总结起来,这与其作品对社会角落的片面描述有一定关系。比如《小武》,讲述的是一个真实的小偷,一个生活在社会底层的边缘人士。他为社会所不容,朋友的背叛、爱情的欺骗、家庭的唾弃,甚至连同行也在电视上对他嗤之以鼻。似乎曾经管教过他的教官对他还有一点怜悯之心,可到头来还是将他铐在路边,让他遭尽路人的白眼。有影评人说,尽管影片比较真实,但相对小众,比较片面,没有温情。与贾樟柯一样,王小帅的《十七岁的单车》、李阳的《盲井》情况都大致相同。
②《银饰》“成人”味道过浓
2005年3月,黄建新执导的《银饰》本来已经通过电影局审查,连影片的上映日期都曾确定下来。结果上映前几天,该片在北京星美国际影城举行首映式时,制片公司拿错了版本:把原来未删节的拷贝拿出来放了,出现在银幕上的露点镜头颇多,全场观众一片哗然。国家广电总局在得知这个消息后,第二天就把这部影片招了回去,要重新审查,并要求制片公司重新对其进行修改。后来,制片方曾多次对外宣称影片将全国上映,但却始终未能与观众见面。
③《鬼子来了》历史立场不正
姜文的《鬼子来了》没能通过国家广电总局审查,曾引起众多电影界业内人士的关注。究其原因,是因为它涉及了抗日这个历史话题,且“立场有问题”。据记者从知情者处获悉,当年电影局对这部影片的部分回复内容如下:影片一方面不仅没有表现出在抗日战争大背景下,中国百姓对侵略者的仇恨和反抗,反而突出展示和集中夸大了其愚昧、麻木、奴性的一面。
沉船出路
尽管通过的比例很大,但终究还是有不能通过的,比如《鬼子来了》、《十七岁的单车》、《站台》、《小武》、《颐和园》等。这部分影片去向如何?记者通过大量采访得知,它们主要有三个流向。
①内地发行音像一些影片通过影碟的方式与内地观众见面。
如《黑社会2》,虽然没能在内地影院上映,却在内地发行了正版DVD。李连杰的《狼犬丹尼》虽然没能在内地上映,但也发行了DVD。未通过国家广电总局审查,为何还能在内地发行音像制品?据知情人士透露,音像制品的发行审查工作由国家文化部或者各地方文化局负责,而银幕上映则由电影局的审查委员会负责。虽然大原则相同,但是具体到一部影片,审查结果还是会各有不同。
②海外售出版权在国内收不回成本,就拿到海外市场。
贾樟柯的《站台》、《小武》、《任逍遥》等影片在欧洲市场上都很受欢迎。随后,它又以海外影碟的方式流进了内地市场,只不过是盗版。姜文的《鬼子来了》也曾在日本发行过DVD。③流向国家仓库还有一部分影片被当做史料保存起来,如《十七岁的单车》、《鬼子来了》、《活着》、《蓝风筝》、《爸爸》、《盲井》等。绝大部分没有通过审查的影片都走上了这条道路。当然,通过审查的影片国家也会有所保存,只不过对这些影片来说,保存和上映并不矛盾。
㈡ 个人拍电影需要什么手续现在电影还时用胶卷拍摄吗
如果你不考虑发行等商业行为。没手续,随意。
但如果你考虑在国内放映或者发行、交易。
那么必须有一个资格,两个证。
一个资格就是申请的公司(个人不行)必须有“历信影视剧制作”的特行营业范围。
这个需要在广电部门进行审批。
两则尘个证如下
1、拍摄许可证
就是把剧本送到广电总局审核,通过后你才能开机。
2、播出许可证
就是片子剪辑制作完成后,要送广电肢盯轮总局审核,通过后才能发行播出。
至于版权问题,当然是归制片方。
那个公司进行制片运作(包括报批)就归哪个公司。投资只是股东。
㈢ 电影放映场所是否需要到公安机关备案登记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电影放映场所是否需要到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电影放映场所是应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备案登记。
㈣ 电影拍出来怎么发行呢要走哪些流程我们暂时还不是影视公司,如果不行是不是注册影视公司就可以
一是以市场运作为主的发行。主要分为两种情况:进入城市院线发行;小城市及农村市场发行。前者以《英雄》为突出代表,而《暧春》则在后一种情况中较有代表性。
二是胡乱发行。这类电影虽然进入发行环节,但是缺乏市场运作,所以发行也并没有什么实际上的意义,有的甚至是票房收入都不抵发行宣传费。其中一种情况是拍摄者从一开始就没有考虑发行以及资金回收的问题,片子拍完后,发行方只好硬着头皮去发,院线还不一定能排上片。这是一种比较奇怪的现象。而在好莱坞,发行放映商不看好的题材,制片商无论如何是不肯投产的。另一种情况是影片的发行是一些根本不懂发行的人在做,其操作既没有经验也不符合市场规律,所以结果往往也是发行得一塌糊涂。
三是依赖政府或是各类团体组织的发行,即通过行政命令等一些非市场渠道进行发行。这样的发行模式在前些年尤其显得突出,特别是一些主旋律色彩浓郁的电影,发行方往往会采取这种简单易行的方式进行发行,行政指令、红头文件、团体订票等等,曾经一度起到不小的作用。随着电影产业化进程的开 启,政府干预的力度逐渐减少,这种发 行模式也逐渐难以为继。
四是有的国产片根本没有经历发行环节,即所谓的“零拷贝”。其中一种情况是,制片方拍摄电影之前对于电影的 发行销售根本没有概念,拍摄资金筹集到了之后便将电影给拍了,拍完才意识到还有一个发行的问题,还有资金回收的问题,但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电影往往由于质量低劣或者是缺乏宣传发行费,根本不具备进入影院发行的条件;还有一种情况是制片方对于影院发行没抱希望,而将影片资金回收寄希望于电影频道的收购和音像版权,由此采取低成本策略;还有一种是所谓的“主旋律电影”,拍摄者往往具有严重的迎合倾向,根本不考虑市场情况,影片拍摄的结果是“政府是投资主体,领导是基本观众,评奖是奋斗目标,仓库是直接归宿”。
在目前国产电影的发行操作中,后三种情况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而第一种情况则是屈指可数。
国际上传统的电影发行方式,就是制片方带着电影去参加国际上大大小小的电影节,举办针对电影发行人员的招待酒会、派对。
政策上,我国《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发行、放映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根据本条的规定,凡是要发行、放映的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目前的作法是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印制在电影拷贝的片头上。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曾经在1993年和1996年下发通知,对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发放办法加以规范。规定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领取手续,只有拷贝审查通过,一切手续齐全的影片才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含画面)。
网络的出现与广泛运用,为电影的发行又提供了一个新的便捷的渠道,制片商和发行商纷纷利用网络进行宣传、交易、配送、放映和结算.电影的发行方式越来越呈现出网络化的趋势.
㈤ 请问纪录片算电影还是电视剧拍摄和发行都需要哪些手续
“亲, 你的问题是纪录片在电影范畴内的,不是电视剧的,拍摄和发行都需要审批和许可证的,
电影还是电视剧都是广电部监管的,电影奖项都有纪录片奖的,
回答是网络知道“快乐看剧”团队:八八压压 ”
㈥ 放电影需要取得什么证书
放电影需要取得“电源液影放映许可证”。
许可证制度的优点
1、便于管理
许可证制度可以帮助政府或其他管理机构对特定活动或行业进行有效管理,确保符合法规和标准。
2、控制风险
通过许可证制度,管理机构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从事特定活动或行业的条件和资质,从而降低潜在风险。
3、保护消费者权益
许可证制度可以确保服务提供者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从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㈦ 一本电影要经过什么手续才能放映出来需要通过什么处理
…拍摄剪辑后期制作然后去文化局报批…通过了估计就差不多了…你自己拍的电影一般在影院放映机会不大…放网上吧
㈧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行业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第三条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六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电影制片第七条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结构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的电影制片场所和设备;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性质;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第十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18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第十五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的质量。第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依法享有著作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复制、发行、放映、播放、出版、翻译、改编等形式使用电影作品的,应当取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
依照前款规定使用电影作品的,使用者应当与电影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第十九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合同。第二十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暂时进口手续。第二十一条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